我們時不時可以看到在一些簽證中,申請人因為不能滿足簽證申請條件而要考慮其他的簽證留在澳洲,然而部分簽證申請又提出: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自己的情況是「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 令人同情並迫不得已的原因」的話,那麼申請人就可以跳出規則之外,獲得該簽證的申請資格。

 

 

那麼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到底要怎麼樣才能滿足呢?

 

在澳大利亞移民法和澳大利亞移民相關規定中並沒有對「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做出一個明確的定義,因此對這個詞彙的定義最基本的理解就是按照字典本身的解釋進行理解,同時也根據每一個簽證和每一個法條的解釋進行進一步的闡述。

 

下面,我們就具體解釋一下,在我們常見的一些簽證中,「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 都代表什麼樣的意思?


 

簽證條件豁免

通常我們的簽證都是帶有簽證條件的。比較常見的條件有學生簽證中對工作時間限制的要求,旅遊簽證中籤證到期不可繼續滯留的要求等。通常簽證條件是簽證持有人必須遵守的規定,但是如果持有人可以提供「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的話,那麼部分簽證條件也是可以豁免的。

 

在這裡「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被理解為:

  1. 簽證持有人無法控制的情況
  2. 該情況導致簽證申請人的情況出現顛覆性的變化

 

就這個定義來說,為了豁免簽證條件的理由首先是因為不受自己控制的事情發生了,這些可以包括自然災害,非自己造成的家庭關係變化,政策法規變化等事實;同時發生的這些事情需要對自己的情況造成顛覆性的改變。所謂顛覆性的改變,通常指會導致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節奏,生活計劃全盤改變的事情。也就是說單純的心情不好,或者解決問題比較麻煩的情況是不算的。

 

舉例來說,如果你的簽證規定你目前簽證結束之後不可以繼續滯留澳洲,但如果你生病了,住院了走不了,那麼你麼的理由是足夠的;但是如果只是你感冒了,拉肚子的,你說你要休息,這個理由就站不住腳。


 

COVID-19

在疫情中,如果想要前往澳洲,又不是澳洲目前規定的享受入境豁免的人群的話,那麼可以申請「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以豁免入境。不過目前移民局給的例子是家庭人員重病或死亡,由此可見,如果要申請疫情豁免入境澳洲的理由,那一定要是非常重要的人道主義的原因。


 

Partner Visa 配偶簽證

在配偶簽證中,其中一條針對事實婚姻的基本要求是需要關係人雙方證明至少同居12個月的關係。但是如果申請人可以向移民局證明其有令人同情並迫不得己的原因的話,這個12個月同居1關係的要求則可以不需要滿足。

 

這些理由通常包括但不限於:

 

1. 申請人和配偶已經有一個小孩的 (懷孕中未出生的不算)

2. 同居關係在申請人或配偶所在的國家是不合法的

3. 申請人和配偶是在海外結婚的同性戀,但是因為區域性的法規限制而導致兩人無法註冊

 

從移民局舉例來看,對於配偶簽證事實婚姻關係的時間要求來看,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主要傾向於因為法律原因無法證明關係的,或者因為有鐵定的事實可以完全作證兩個人婚姻關係的證明的。


 

Resident Return Visa 澳洲返鄉居民簽證

對於已經持有PR的人來說,如果在過去5年內在澳洲居住的時間少於2年的話,那麼申請人需要證明自己有離開澳洲很久的「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才能繼續申請155返鄉簽證。

 

 

這裡,對「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的定義包括但不限於:

  1. 家人有重病的
  2. 因工作要求離開澳洲,同時工作內容是有利澳洲的(比如:澳洲的海外派遣工作)
  3. 與澳洲公民作為夫妻一起在海外生活的
  4. 申請人或家人需要在海外接受醫療治療的
  5. 申請人因為收到法律責任的約束不能回到澳洲的
  6. 申請人因為自然災害原因無法回來的
  7. 申請人在等待一個重大事件發生而暫時不能回國的(比如:等待子女在短期完成學業)

 

移民局在審核155簽證的理由的時候,重點衡量標準是:是否一個和申請人處在同一個情況下的自然人,也會做出離開澳洲的決定。因此,對於155簽證的「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 來說,是一個相對比較好證明的點。

 

 

Guardian Visa 學生監護人簽證

學生監護人簽證對於被監護人還有其他不滿6週歲的後代,也需要提供特別理由以說服移民局為什麼要留很小的孩子在國內,才能給予簽證。這裡雖然移民局並沒有對此有特別解釋,但是根據移民局對其他簽證中「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的要求,我們也可以大致判定這些理由可以包括:

  1. 在孩子的出生國因特別原因無法接受教育,所以家長一定需要離開更小的小孩子去照顧需要讀書的孩子;同時對於更小的孩子,家長有安排周全的照顧
  2. 這個更小的孩子目前正在澳洲等無法讓人抗拒的理由

 

當然,除了我們今天提到的簽證,澳洲還有很多別的簽證也會在特殊情況下要求我們提供「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以給予更多優待~如果目前在申請簽證的你發現有些條件自己不是特別符合,不妨來問問愛可蒂,自己是否也能滿足「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